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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户口迁移一地办结”便民新举措
更新时间:2017-07-27 16:05:00文章来源:bet

 

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的“户口迁移一地办结”这个目前在全国处于领先的新举措,以及近年来省公安厅出台的户籍管理便民措施

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为省内各市之间。二是受理单位为各市户籍派出所和户籍办事大厅。三是迁移条件按照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口准入条件执行。18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迁移户口,可随父母迁移或投靠父母。随迁人员不在同一户的,应分别申请,或者合户后再申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工作地或回原籍落户,不采用一地办结方式。四是操作流程申请人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递交申请,如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公安机关将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且材料齐全,户籍民警将当场受理。受理后,户籍民警5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网上迁移业务受理信息上传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网上迁移业务受理信息进行审核,并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通过后,迁入地公安机关将申请人迁移信息推送至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地户籍派出所对迁出信息进行确认后,为申请人办理迁出并注销原户口,并由迁入地户籍派出所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措施的突出特点

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措施立足于“便民利民”的理念,以“信息化技术”为突破口,是一次适应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顺应群众期盼、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创新,是完善户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创新公安工作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方便了群众。按照户口政策规定,跨市之间办理户口迁移,需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出具《户口准迁证》,群众领取《户口准迁证》后,返回迁出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再次返回迁入地户籍派出所办理落户。现改为在迁入地一地办结后,不需要群众来回往返,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是服务了经济。为全力做好全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八项服务新举措》,户口迁移一地办结作为八项新服务举措之一,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和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缩短了时限。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措施实施前,各地在办理跨市户口迁移的审批时限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仅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批一个环节至少也需要20个工作日。户口迁移一地办结实行后,从受理申请到落户完毕最长只需要17个工作日。随着此项措施的推进和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条件成熟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近年来,省公安厅在户籍管理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这些便民措施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公开办事流程。

一方面,接受群众咨询。在网上公安机关开设户籍业务政策咨询专栏,接受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政策咨询。

另一方面,公开办事流程。在网上公安机关和户籍窗口全面公开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全面放宽落户条件。

一是放宽大中专院校农村籍学生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按照原政策规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本省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现改为:如录取的是农村籍学生,且本人有意愿,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二是放宽投资落户政策。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2015]18 号)规定: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取消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的条件。

三是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取消设立集体户的人数限制,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各类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

四是简化境外出生婴儿落户手续。如申请人所持境外出生证明已经我驻外使馆认证,且认证材料中有中文文本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出生证明再次进行译文公证。

五是提供重名和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户籍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第三,全面规范工作行为。

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和办理户籍业务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

二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办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证明材料。

三是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于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籍业务事项,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是实行去向告知制度。户籍窗口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五是实行预约服务制度。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六是实行上门服务制度。对辖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和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七是实行“一机双屏”制度。在所有户籍窗口设置外接显示器,实现“一机双屏”,方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

为确保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措施的顺利实施和已有户籍管理便民措施的扎实开展,省厅将采取内部跟踪检查和外部群众监督的办法,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纠正、强化督办、推动落实。同时,我们也诚恳地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在宣传报道上给予密切关注,在舆论监督上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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